活 動 演 出 報 批 程 序
內地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大型營業性演出報批程序如下:
1、舉辦單位持相關材料到演出所在地的區(縣)文化委員會辦理演出許可手續。
2、材料齊備,符合要求。區(縣)文化委員會依法受理,并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的,核發《北京市演出許可通知》。
3、舉辦單位持《北京市演出許可通知》及其它相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手續。
4、材料齊備,符合要求。公安部門依法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的,核發《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表演團體或個人參加的大型演出程序如下: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演出,由市文化局審批。舉辦單位于距演出日期20個工作日之前,持相關材料到北京市文化局辦理演出許可手續。
2、材料齊備,符合要求。北京市文化局依法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的,核發《北京市演出許可通知》。
3、舉辦外國的以及臺灣地區文藝表演團、個人參加的演出由文化部審批。舉辦單位需先報市文化局接收、初審,市文化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后報文化部審批,文化部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的,出具批準文件,由市文化局核發《北京市演出許可通知》。
4、獲得《北京市演出許可通知》后,舉辦單位持此通知及其它相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手續。
5、材料齊備,符合要求。公安部門依法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同意的,核發《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